cgpay钱包 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来源:法规处发布时间:2025-07-31阅读:
  

川商规〔20252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加快推进全省商务行政执法监管精准高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州)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厅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工作要求,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省、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各地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我厅将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开展动态调整。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效期五年,自202591日起实施。

附件:四川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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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30

附件

四川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商务领域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健全商务领域行政执法内部制约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基准所称裁量权,是指在实施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本基准所称裁量权基准,是指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商务行政领域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给予处罚、具体的处罚类别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本基准适用于四川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

第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违法行为在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第六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

(二)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

(三)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

(四)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阻碍调查;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八)依法应从重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收集和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 当事人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减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条 给予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作出处罚。包括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若有数个法定幅度的,在对应法定幅度以下作出裁量决定。

第十一条 对既具有减轻、从轻或者一般情形又具有从重情形的,应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与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时期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者相近,所受行政处罚差别较大的;

(三)对依法应当受到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受到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或未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形的。

第十三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特别是对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理由予以重点说明,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举行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增强说理性,在决定书中说明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以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采纳等内容。

根据《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需调整适用裁量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谨慎行使裁量权,定期组织对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主动纠正。

第十六条商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违纪、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七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方式,对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随本基准同时印发《四川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清单》)。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适用《裁量权基准清单》。

行使《裁量基准清单》未列明的其他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本基准执行。

无裁量空间的处罚事项不纳入《裁量权基准清单》。

第十九条本基准实施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cgpay钱包 就本基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对本基准实施情况开展评估,适时修订。

本基准及《裁量权基准清单》由cgpay钱包 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基准自202591日起施行,有效期年。本基准与《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领域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事项清单等五张清单的通知》不一致的,以本基准为准。

四川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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